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税三稽罚[2020]824 |
违法行为类型 | 天工艺苑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1.你单位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收到立体车库出租租金收入记入外埠预收款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其中:2016年4月25日收到车库租金收入929348.40元(含税,营业税已申报缴纳),未申报房产税;2017年6月23日收到车库租金收入885093.71元(不含税,增值税已申报缴纳),未申报房产税;2018年5月29日收到拍卖代收租金收入929348.40元(含税,增值税已缴纳),未申报房产税。2.你单位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自用部分房产计税金额未及时调整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其中:2016年应申报51454770元,已申报16161321元,未申报35293449元;2017年1-6月应申报16428718.53元,已申报15872518.95元,未申报566199.58元,2017年7-12月应申报25491290.58元,已申报15872518.95元,未申报9618771.63元;2018年1-6月应申报34699679.48元,已申报14780647.32元,未申报19919032.16元,7-12月应申报34842038.47元,已申报14780647.32元,未申报20061391.15元。以上违法事实你单位应补缴房产税1349330.42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应补缴税款处以55%的罚款742131.73元。处罚决定:对应补缴税款处以55%的罚款742131.73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5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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