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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邕环罚字〔2018〕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间,擅自使用1台挖掘机等产生噪音的机械设备,在考场周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31
    决定机关 南宁市邕宁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