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邕环罚字〔2018〕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间,擅自使用1台挖掘机等产生噪音的机械设备,在考场周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
行政处罚内容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8-31 |
决定机关 | 南宁市邕宁区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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