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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盛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永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29594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6704号
    案号 (2015)浦执字第182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8
    发布日期 2016-10-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盛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迅2014年9月、11月、2015年1月、2月、3月份工资及1个月的经济赔偿金,共计280,000元;   二、被告金盛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迅2014年8月27日至2015年2月4日止的所有报销30,729.65元;   三、被告金盛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迅2015年2月5日至2015年4月1日止的累计报销5,000元;   四、被告金盛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支付原告周迅上述款项自2015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5元,减半收取计3,017.50元,由被告金盛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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