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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建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84048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222民初4808号
    案号 (2017)皖1222执11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7
    发布日期 2017-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返还原 告田贺夫保证金200000元,赔偿原告田贺夫利息损失(按年利率24%,从2016年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田贺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19元,由被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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