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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滨州北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60055****412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6民终351号
    案号 (2020)鲁1602执10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9
    发布日期 2020-10-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滨州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淑萍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滨州北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3609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以上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杨淑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3元,由被告滨州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北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6民终35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滨州北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6.5元由滨州北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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