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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艾驰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崔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3394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921民初1761号
    案号 (2017)冀0921执6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2
    发布日期 2017-10-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提寿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赵艳铎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起诉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艾驰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对以上欠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www.chinalawedu.com?/?web?/?23265?/?"\o"民事诉讼法"\t"_blank?)》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4元,由二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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