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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艾驰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崔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3394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运民初字第458号
    案号 (2016)冀0903执1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8
    发布日期 2017-11-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提长发、河北艾驰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741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自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1月8日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610000元为基数,2015年1月9日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594100元为基数,2015年1月10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574100元为基数,借款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予以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800元,二被告共同负担25000元(20000元+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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