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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拱(消)行罚决字〔2021〕100000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拱宸桥街道运河文化广场3号的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负责人:张慧勤)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反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运河购物广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6月2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4
    决定机关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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