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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管湖罚处字〔2019〕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药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企业提供药品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对当事人未经变更登记擅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03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慧勤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