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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遵新环罚字〔202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生产),待完善环境影响环价审批手续,确保合法建设,合法生产。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20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0
    决定机关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