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桥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10567****457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仲字第309号 |
案号 | (2016)粤06执2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30 |
发布日期 | 2019-10-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佛山市大冶特钢销售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296741.88元及利息26393.87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月31日,从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6741.88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0.5%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佛山市大冶特钢销售有限公司、武汉桥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汇票贴现款11999829.65元及利息846787.98元(该利息暂计至2016年1月31日,从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1999829.65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8.7%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佛山市大冶特钢销售有限公司、武汉桥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汇票贴现款6800万元及利息4472533元(该利息暂计至2016年1月31日,从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68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4、被执行人佛山市大冶特钢销售有限公司、武汉桥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41.5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5、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在上述1、2、3、4项债权及本案的仲裁费214527.92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王国华提供抵押的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21225913号《广东省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的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中信山语湖花园浅湾二路二街1号房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限额为19180200元;对被执行人江西大椿茶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修房他证义字第201427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他项权证》项下大椿乡罗家地大椿茶业办公楼和生产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限额为10358100元;对被执行人江西大椿茶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修他项(2014I)第018号《土地他项权利证书》项下修水县大椿乡新庄村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本金限额不超过4405300元。6、被执行人佛山市东特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大椿茶业有限公司、王国华、杨勇在上述第1、2、3、4项债务及本案仲裁费214527.92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被执行人佛山市大冶特钢销售有限公司、武汉桥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214527.92元。8、被执行人佛山市大冶特钢销售有限公司、武汉桥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东特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大椿茶业有限公司、王国华、杨勇应从2016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该项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80931099.45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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