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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税二稽罚[2019]262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惠盈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预收账款未按规定结转营业收入并申报纳税,导致少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1.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累计预收房款500871816.00元;2016年5月至12月累计预收房款145386583.00元,属于营改增后实行价外税,减去增值税后实际预收房款138463412.38元;三年合计预收房款639335228.38元。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前,2016年度应结转收入639335228.38元。2.公司开发的25-2项目(春江花城)开发成本到2017年5月止直接成本为549287674.53元,工程部间接费用按50%分摊为497441.05元,开发成本利息按二个项目2016年底的开发成本比例分摊为25260879.55元。25-2项目开发成本合计575045995.13元。(公司同时开发有25-1项目“惠普广场”,检查时未完工)。根据实测面积汇总表和预收房款明细表,销售面积比例为94.327%,可结转营业成本575045995.13*94.327%=542422697.81元。3.2014年至2016年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合计42616596.71元。4.2016年度三项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合计允许税前扣除金额5540934.53元,具体包括:销售费用2890969.29元,管理费用2847615.23元,财务费用-50773.12元,投资收益36876.87元,营业外收入110000.00元。5.2016年业务招待费500100.65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00040.26元;6.2014、2015年预收账款预计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情况:(1)2014年预计毛利额1070845.25元;(预收账款47784259.00*10%-税金及附加3707580.60)(2)2015年预计毛利额6885598.42元;(预收账款307255619.00*10%-税金及附加23839963.48)以上合计7956443.67元应调减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以前年度亏损情况:(1)2013年度申报亏损1152741.07元;(2)2014年度申报亏损3188066.20元;(3)2015年度申报亏损33847.03元。根据以上1-7项情况,计算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调整后的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考虑“春江花城25-2项目未办理结算发票不足金额按不超过10%预提成本”)=639335228.38(收入)-542422697.81(营业成本)-42616596.71(税金及附加)-5540934.53(三项费用、投收、营业外收支)+200040.26(业务招待费)-7956443.67(2014年至2015年预计毛利额)=40998595.92元;25-2项目(春江花城)合同总价321898523.00元,按照各合同的付款情况预提10%,可预提开发成本32175663.20元。根据实测面积汇总表和预收房款明细表,销售面积比例为83052.45/88047.53=94.327%。可结转营业成本为32175663.20*94.327%=30350285.34元。调整后的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考虑“春江花城25-2项目未办理结算发票不足金额按不超过10%预提成本”)=40998595.92元-30350285.34元=10648310.58元。2.弥补2013年至2015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648310.58-1152741.07-3188066.20-33847.03=6273656.28元。3.应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6273656.28元*25%=1568414.07元。应补2016年企业所得税:1568414.07-146581.51(自查已缴企业所得税)=1421832.56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虚假纳税申报,少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421832.56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七十的罚款995282.79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6
    决定机关 绍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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