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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俊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0****84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11民初497号
    案号 (2021)辽0211执20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俊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付维杰、郭亚成借款761,56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5日起,以761,5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大连俊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付维杰、郭亚成保险费9,3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付维杰、郭亚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06元(原告已预付),由二原告负担7,082元,由被告大连俊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62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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