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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9260****137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初3126号
    案号 (2022)粤03执16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10
    发布日期 2022-06-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0229602312】。一、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具体每案原告的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的法院认定赔偿金额);二、被告庄敏、陈海昌、庄明、蒋俊杰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原告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原告债务的30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数额,由原告负担数额,由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庄敏、陈海昌、庄明、蒋俊杰连带负担数额,由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补充负担数额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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