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安监管罚(2017)0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余姚市食用酒精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7年02月17日对你(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虚构2017年2月15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表以及员工签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及你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事实情况; 2、朱廷良、潘雄根的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事实情况及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3、你公司2017年2月15日《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事实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合法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7年02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2、责令限期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03 |
决定机关 | 余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朱廷良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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