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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俊丰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麦志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79189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14民初2668号
    案号 (2017)粤0114执62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4
    发布日期 2017-11-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俊丰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翔达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1544.90元及利息(利息分两段计算:第一段以货款本金174680.3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第二段以货款本金116864.6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被告麦志昌对被告佛山市俊丰印刷有限公司的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翔达纸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1元,由被告佛山市俊丰印刷有限公司、麦志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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