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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鹏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214****13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2民初3095号
    案号 (2020)苏1182执5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西门控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下列借款本息:1.2017年11月10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22680000元及利息(以226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按年利率4.785%计算;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375%计算);2.2018年1月16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9600000元及利息(以196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按年利率4.785%计算;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375%计算);3.2018年1月17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1700000元及利息(以117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按年利率4.785%计算;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375%计算);4.2018年2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22000000元及利息(以2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按年利率4.785%计算;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375%计算);二、被告江苏西门控电器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全部还款义务,原告有权申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华鹏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扬中市新坝镇华鹏路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扬房字第81801452号)和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扬国用2012第2477号)、位于扬中市新坝镇华鹏路1号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扬国用2012第2477号)、位于扬中市新坝镇双新村三栏公路的房产(产权证号:扬房字第81801029号)、位于扬中市新坝镇华鹏路的房产(产权证号:扬房字第81801553号、扬房字第81801342号)和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扬国用2015第4044号),并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分别在16500000元、7000000元、1000000元、6700000元、6900000元、7000000元和2300000元的金额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全部借款在68000000元的最高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郭道鹏、陈蕾娣对上述第一条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华鹏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郭道鹏、陈蕾娣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西门控电器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五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925元,由被告江苏西门控电器有限公司、华鹏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郭道鹏、陈蕾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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