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润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印士官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8331****03X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泰商初字第0009号 |
案号 | (2016)苏1283执26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28 |
发布日期 | 2017-03-2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所有借款本息,被告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于同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400000元,余款自2015年3月起每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直至1200000元还清为止,利随本清。被告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原告有权以1200000元中未履行的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李年华、李月华、陈廷国、戴开章、赵小忠、黄勇、江苏港年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曹兴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剩余借款本息被告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6月起每季度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利随本清,直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为止。被告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以本金390万元及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扣除已给付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由被告李年华、江苏港年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曹兴洪、江苏宏桥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116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32136元,由被告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15年1月30日前偿还400000元时一并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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