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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众合华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674****780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4民初275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19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4-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众合华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欠款620万元;二、被告成都众合华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6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类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甘益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但被告甘益有替被告成都众合华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后,有权向被告成都众合华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52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6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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