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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文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17111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24民初1516号
    案号 (2017)川0124执8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22
    发布日期 2017-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联合鑫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35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该款为基数,从2016年4月12日计算至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联合鑫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252元,由被告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1021元,原告深圳市联合鑫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31元。该费用已由原告深圳市联合鑫科技有限公司预缴,被告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将其应承担部分支付给原告深圳市联合鑫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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