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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恒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亭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311370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昆商初字第00397号
    案号 (2016)苏0583执19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2
    发布日期 2016-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恒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飞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保证金的利息损失179万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飞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24556元,由原告负担3082元,被告负担214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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