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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高碑店市元华铸造厂
    法定代表人 尚丽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98102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003民初4304号
    案号 (2018)冀1003执9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3
    发布日期 2018-09-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高碑店市元华铸造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巴景麟树脂货款25000元。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高碑店市元华铸造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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