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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3165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606民初4301号
    案号 (2017)鄂0606执24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6
    发布日期 2018-04-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吴华、华春连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本金397457.56元; 二、被告黄吴华、华春连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贷款的利息(包含罚息):截止到2016年7月20日的利息为3871.62元,从2016年7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为以本金397457.56元为基数,以《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吴华、华春连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9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黄吴华、华春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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