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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金自天正智能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春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45583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沈仲裁字第14045号裁决书
    案号 (2015)沈中执字第000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30
    发布日期 2015-06-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三十日内给付申请人货款299000元。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仲裁费1338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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