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鄞市监处罚〔2021〕6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综合裁量,对于当事人宁波引发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宁波引发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50000元。对于当事人李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李竟以下行政处罚:处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即罚款24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23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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