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00023****38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1民初8588号 |
案号 | (2021)津0111执16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关于市政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市政公司已经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与滨海控股公司财产独立,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况,故对于宝鹰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9182220元及利息(以5992109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190111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76元,减半收取计38038元,全部由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