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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68****621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04民初4920号
    案号 (2020)川0104执19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7
    发布日期 2020-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一、二应当连带向申请人支付的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以4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为5,040,000元)。 2.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一、二应当连带向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 3.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一、二应当连带向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1713元、公告费300元。 4.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一、二自2020年3月1日起,以4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金,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为21000元。 以上暂计总额为9133013?元。 5.本案的执行费由被申请人一、二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经过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8)川0104民初4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以4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并支付1万元律师费,被申请人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6171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判决书于2020年2月19日生效后,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判决书载明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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