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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68****621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24民初3570号
    案号 (2019)川0124执8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1
    发布日期 2019-05-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原告成都郫都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2875248.61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875248.6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被告何洪梅、曾竹荣、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成都郫都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32400元,由被告成都荣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何洪梅、曾竹荣、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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