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亚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0057****771K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常民初字第00118号 |
| 案号 | (2019)苏0412执434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19-10-2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秋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葛高元借款本金2749548.46元、以及自2014年10月9日起按前述本金、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及律师费12万元;二、被告刘耀年、常州大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陆秋枚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常州亚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诺丁花园3幢106号房屋为限对被告陆秋枚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225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7257元,由被告陆秋枚、刘耀年、常州大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常州亚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账号:03329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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