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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里下河钢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2568****2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5执2208号
    案号 (2021)苏0925执恢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里下河钢材大卖场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借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351931.06元(算至2020年7月16日),合计本息14351931.06元。分别于2020年8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0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0万元、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本金400万元及全部借款利息,并承担借款本金14000000元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年利率6.525%计算利息。被告程风龙、陈霞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三被告有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债权的给付余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原告有权对被告江苏里下河钢材大卖场有限公司抵押不动产建湖里下河钢材大卖场二期商业服务4幢1层、建湖里下河钢材大卖场二期商业服务4幢2层、建湖里下河钢材大卖场二期商业服务4幢3层、建湖里下河钢材大卖场二期商业服务4幢4层、建湖里下河钢材大卖场二期商业服务3幢4层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07912元,减半收取53956元,由被告江苏里下河钢材大卖场有限公司、程风龙、陈霞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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