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豫鹿交罚字(2021)第0006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给予责令改正处于3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1 |
决定机关 | 鹿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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