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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豫鹿交罚字(2021)第000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给予责令改正处于3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1
    决定机关 鹿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