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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7〕140000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新方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杭州新方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7年2月1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16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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