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日照宏伟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74619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706民初926号 |
案号 | (2020)苏0706执4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03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东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到2017年1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41883.27元;从2017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江苏鼎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日照宏伟贸易有限公司、刘宏伟、相娜、鲁杰、许海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0元(原告已预交),由各被告连带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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