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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路公(消)行罚决字〔2016〕01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市路桥机电五金城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良一村东路桥大道999号的台州市路桥良一置业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关于消防控制室执法有关意见的通知》(浙公消办〔2016〕64号),决定给予台州市路桥机电五金城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台州银行(账号:9016601234700027)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路桥区大队 2016年10月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01
    决定机关 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路桥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郑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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