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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91623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武侯民初字第04534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49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4
    发布日期 2017-08-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熊建与被告四川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四川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熊建退还购房款30621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621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熊建支付赔偿款45000元; 四、驳回原告熊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5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3805元,共计10530元,由被告四川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5880元,由原告熊建负担4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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