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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来宾市天泽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莫崇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130075****812R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1322民初120号
    案号 (2020)桂1322执3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日期 2020-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来宾市逢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原告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5,000,000.00元,利息5,344,889.74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22日,2016年12月23日往后利息按未还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最后履行期限之日止);支付复利207,445.77元(从2015年2月15日计算至2016年12月14日止,2016年12月15日往后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 原告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来宾市涵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来宾市柳来路403号的来国用(2013)第0804090082号宗地土地使用权、对被告来宾市佳妮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来宾市柳来路403号的来国用(2013)第0804090083号宗地土地使用权、对被告来宾市卓盛投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来宾市柳来路403号的来国用(2013)第0804090084号宗地土地使用权(该三宗土地他项权证号:来他项(2014)第006号,使用权面积:42422.362平方米)在所欠借款本金15,000,000.00元及利息、复利范围内在第一权利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来宾市卓盛投资贸易有限公司、来宾市佳妮贸易有限公司、来宾市涵超贸易有限公司、来宾市天泽实业有限公司、莫惠斯、莫佳妮、莫涵超在所欠借款本金15,000,000.00元及利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债务,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算。原告可在本判决生效规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4,562.00元,由被告来宾市逢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市卓盛投资贸易有限公司、来宾市佳妮贸易有限公司、来宾市涵超贸易有限公司、来宾市天泽实业有限公司、莫惠斯、莫佳妮、莫涵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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