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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来宾市天泽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130075****812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1322民初333号
    案号 (2020)桂1322执3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日期 2020-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象州湘庆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忻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00.00元,利息6196633.32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10月15日,往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最后履行期限之日止); 原告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忻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来宾市天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来宾市维欢路南侧D地块的来国用(2010)第0808041619号宗地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他项权证号:来他项(2012)第477号,使用权面积:7867.95平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所欠贷款本金2000000.00元及利息范围内在第一权利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忻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算。原告可在本判决生效规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受理费172783.00元,由被告象州湘庆木业有限公司、来宾市天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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