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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苗新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680744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年郑民四初字第195号
    案号 (2016)豫01执10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8
    发布日期 2016-12-15
    已履行 全部未履行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887819元,并支付代偿后发生的利息(该利息计算以代偿款1088781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0你那7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禹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87127元,由被告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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