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市环罚字[2020]66号(虞)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东能五金有限公司对暂时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0]66号(虞) 当事人:绍兴东能五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9B6187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鸿波 详细地址:上虞区谢塘镇东闸村 我局于2020年6月11日对你单位对不能利用的工业固废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0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绍兴汇隆钢瓶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厂内西侧空地上随意堆放固体废物。后经调查查实,上述固废是你单位租用绍兴汇隆钢瓶检测有限公司场地而临时堆放的袋装废塑料薄膜。堆放的废塑料薄膜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重量为0.97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照片8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对不能利用的工业固废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王永华、石晓庆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鸿波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31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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