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市管祥处字〔2016〕4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经营上述金龙鱼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金龙鱼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货值金额总计为28瓶3724元,应没收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用具,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案查清违法所得为725.77元,予以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为3724元,应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5.77元,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10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慧勤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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