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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沈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58****002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5民初4279号
    案号 (2020)辽0105执43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0-1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沈阳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67836.9元;二、被告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沈阳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的利息(以67836.9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沈阳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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