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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海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7006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临兰商初字第3469号
    案号 (2017)鲁1302执27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2
    发布日期 2017-08-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开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剩余借款本金7704140.16元(被告偿还的本金295859.84元已予扣减),并支付利息、罚息(其中,50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0月16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罚息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11.76%计算;另2704140.16元的利息已支付至2015年10月17日,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实际还款时间及金额,按年利率11.76%计算罚息); 二、被告魏开兰如果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有权对被告魏开兰、孙敬伟抵押的位于兰山区临沂综合商贸园A区A3-6号楼101的房产和沂河花园香榭丽都B-13号楼1-1-101、-122的房产(抵押权登记证号为临房他证兰山区字第052367号)行使抵押权,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本案所确定的债权; 三、被告临沂市伟力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和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的负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相应利息、罚息,亦计入连带清偿的范围,但不计入最高限额); 四、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和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的负担在最高债权额为本金298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金298万元的相应利息、罚息,亦计入连带清偿的范围,但不计入最高限额); 五、被告临沂市伟力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被告魏开兰追偿的权利。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2800元由被告魏开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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