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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通煤盛昌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30815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12民初24376号
    案号 (2019)京0112执34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9
    发布日期 2019-06-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通煤盛昌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市江顺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733233.3元; 二、被告北京通煤盛昌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市江顺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733233.3元未给付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计算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被告北京通煤盛昌燃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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