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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高港交道罚字[2019]00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扬州市江都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改)第36条第1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11月13日09时21分,当事人扬州市江都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之车辆苏KS9988(黄)大型普通客车在高港区通港路刁铺转盘东金港装饰城北门处上了3件货,被举报人拍摄照片。举报人向我单位举报,要求对当事人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证据有:“江苏运政在线”信息查询(截图)壹份,车辆(苏KS9988(黄)违章照片壹份,询问笔录壹份。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改)第36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改)第86条第1项、《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1日内改正,记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3分、记道路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3分。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高港分理处,账号为211002,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泰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渝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9
    决定机关 泰州高港区交通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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