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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高港交道罚字[2019]000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扬州市江都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会第406号公布,第628号、第666号修改)有关条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改)第36条第1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04月18日10时35分,当事人扬州市江都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班车苏KS4523(黄)大型普通客车在高港区创业大道因“黄牛”送客上车被高港区创业园派出所查获。4月23日,高港区创业园派出所向我机构移交该车违法行为相关材料。4月25日,我机构向当事人邮寄了《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处理。7月17日,当事人委托人员来我机构接受调查。我机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违法行为属实。证据有:公安移交材料壹份,询问笔录壹份,客运标志牌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影印件壹份。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会第406号公布,第628号、第666号修改)有关条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改)第36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修改)第86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28号、第666号修改)第69条第1项、《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记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3分、记道路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3分。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高港分理处,账号为211002,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泰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7
    决定机关 泰州高港区交通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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