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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市监罚〔2020〕0411116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企业信息公示进行检查时,发现广东中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企业2019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为查清案件事实,拟立案查处,请审批。 为查清案件事实,拟立案查处,请审批。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我局报送2019年度企业年报并向社会公示。且在我局已发布《限期提交年度报告公告》,限期2019年7月10日前登录系统补交年度报告的情况下,当事人仍未补充报送2019年度企业年报并向社会公示,属情节严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属企业知晓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年报公示法定义务,视为情节严重,构成《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所指的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3日已补充报送企业2019年度年报并公示,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所指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拟在法定处罚幅度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2020年5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市监罚告字〔2020〕04111090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当否,请批示。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6
    决定机关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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