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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0055****74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881民初3562号
    案号 (2020)皖0881执5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3
    发布日期 2020-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付原告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和借款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违约金(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付原告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利息90575.34元(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20日4000万元按年利率4.3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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