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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0055****74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881民初4089号
    案号 (2019)皖0881执恢7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2
    发布日期 2019-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及罚息483686.13元(截至2018年9月13日止,2018年9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二、被告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汪舵海、王蔚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汪舵海、王蔚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对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桐城市经济开发区东外环路9号101(桐房地权证第85909号)房地产、位于桐城市经济开发区东外环路(桐国用第317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186元,减半收取计39093元,由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汪舵海、王蔚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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