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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鸥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庆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7277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103民初3146号
    案号 (2018)鲁0103执24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3
    发布日期 2018-09-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鸥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9999815.76元; 二、被告山东鸥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17年10月17日止的利息2525029.16元(包括罚息、复利),及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三、被告瑞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韩桂萍、丁庆忠、冯先英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30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鸥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瑞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韩桂萍、丁庆忠、冯先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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