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津南执三处[2021]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广告时没有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
    行政处罚内容 综上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3
    决定机关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