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津南执三处[2021]1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广告时没有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综上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03 |
| 决定机关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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